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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6, 2024 0:38:27 GMT -5
宪法规定保护一个民族的最高价值,因此宪法至上的教条盛行,这就要求每一项立法和司法文书都必须尊重和遵守宪法的命令。 为了延续宪法的力量和帝国,该制度选出了一种称为合宪性控制的程序工具,它具有协调和使宪法制度与宪法下制度兼容的功能。 为了更好地理解联邦最高法院于 在特别上诉中裁决的法律问于既判力的永久性和暂时效力当个人在集中合宪性控制或普遍反响方面面临对STF的新的、随后的和相反的理解时,有必要谈谈所采用的合宪性控制制度。 在巴西,根据的共和国宪法,分散合宪性控制是法律体系中第一种插入的类型。简而言之,其特点是,司法机构的所有机构在面对具体案件时,都有权力进行控制。有权废除被证明与宪法不相容的法律或规范性法案,从而使司法机构的所有机构能够整合宪法正义。 这种控制模式得到了以下论点的支持:承认有缺陷的规范可以规范主体间行为,从而接受始于美国的违宪规范无效的理论,这将是对宪法文本的直接侮辱。马歇尔法官在裁决“马伯里诉马伯里案”时作出的著名判决。 麦迪逊年,其中宣布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不能被视为有效。关于分散控制合宪性的决定的影响,它们通常是追溯)。 值得注意的是,1965 年,集中或抽象的合宪性控制被纳入我们的法律体系 日第 16 号宪法修正案完全生效反过来又捍卫了违宪性的可撤销性理论。规范,即法律自公布以来就不能被宣布违宪。 为了保持两种民选合宪性控制模式的系统一致性,当时的新模式也开始对集中合宪性控制中做出的决定赋予外部效力,这表明巴西采用了“合宪性控制无效”的教条。该法律被宣布违宪,因此与汉斯·凯尔森在奥地利宪法中引入的模型所验证的效果相冲突,该模型认为,被宣布违宪的法 手机号码列表 律不能从一开始就被视为而是可以被视为无此,被宣告违宪的法律无效及其事前效力是对美国宪法扩散控制模式的继承,并以宪法至上的教条为基础巴西法律体系开始实行两种类型的合宪性控制制度:一种是分散性合宪性控制制度,即司法机关的任何机构根据具体案件对法律或规范性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分析,要求在对提交给法院的诉讼进行审判时附带宣布违宪;另一个集中在STF的原管辖范围内。 因此,适应巴西现实的巴西宪政制度诞生了。 巴西采用的合宪性控制模式的紧密综合是有必要理解的,即一种控制类型并不比另一种控制类型普遍存在,它们是不同的模式,当然,巴西采用这两种模式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当此事被称为“既判力”时,会造成混乱。 所谓“既判力”是防止根据案情修改不再可上诉的决定的基本保障。根据前述《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条,其权力具有宪法根源,是一项基本权利,有助于“正是保护公民免受法理解释变化的影响” [2]。 在这条论证路径中,当我们面对税收性质的问题时,既判力的后果会因税收抵免的消灭效应而强化,在这个意义上就是阿利奥马尔·巴莱罗仅如此。既判力、取消税收抵免、撤销判决没有恢复税收的权力。由于税法中的合法性原则极其严格,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主管人员的新法律。正如阿利奥马尔·巴莱罗醒我们的那样,税法甚至不支持重新印刷。上述法学家指出一项废除的税法不会通过废除后者重新印刷而重新生因此,如果连法律都无法恢复税法,更不用说司法判决(撤销)能够重振已经消亡的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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